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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收养小孩问题

我想请问律师一下:有一对夫妻,他们生了两个儿子,由于男孩的父亲当时考虑到,两个儿子自己抚养成人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是要使两个儿子的将来都很好,恐怕就有困难了,于是他就作出决定,把自己的小儿子送给他的老板抚养(注:这位老板是孩子爸爸上班的老板,时间是2004年),其一,他考虑到自己夫妻养一个儿子完全有能力的,儿子也会有前途的。其二,小儿子在老板家里也会过得很好的,而且这位老板只有一女,已经20岁了,老板的条件也是很好的,对于老板来说,将来也有一子养老送终。 这对夫妻当时和老板也没有签字据,只有口头协议,夫妻两个当时只收下了老板的1800元作为孩子妈妈的营养费。 由于时隔七年,孩子的妈妈长期思念儿子,身体慢慢的衰退下来,他们现在又想领回自己的儿子,请问,如果通过法律的手段,他们可以领回自己的儿子吗?回答详细者加高分,谢谢了。
爷等累爷哦 已收到1个回答 已解决 举报
最佳答案 jayxiaohaok1
可以。 1、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这位老板并不具备收养人的资格 2、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虽然只有口头协议...,但是之后两家人并没有到民政局或公安部门办理收养关系的登记,也就是说,这孩子仍然在这家父母的户籍上,并没有落入老板的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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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3年前回答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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