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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的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审判时(注意不是犯罪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包括死缓)。但具体操作时还是有问题:如 某妇女犯罪,应当判处死刑。(如在学校投毒造成20人死亡)。有几种情况,哪些情形不能判处死刑?、 一、该女犯罪后,被捉拿归案。经查实,犯罪时该女已怀孕,但在羁押期间流产了。(有司法解释,流产也视同怀孕)。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决? 二、该女犯罪后,负案潜逃。若干年后被捉拿,经查实,被捉拿前已怀孕,捉拿归案时尚未分娩。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决? 三、该女犯罪后,负案潜逃。若干年后被捉拿,经查实,被捉拿前已怀孕,捉拿归案后刚好分娩。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决? 四、该女犯罪后,负案潜逃。若干年后被捉拿,经查实,被捉拿前已怀孕生子。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决? 五、该女犯罪后,负案潜逃。若干年后被捉拿,经查实,被捉拿前已怀孕,捉拿归案后到审判前分娩。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决? 六、该女犯罪后,尚未发现其罪行。若干年后发现,该女被捉拿,经查实,被捉拿前已怀孕生子,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决?
zqq199015 已收到4个回答 已解决 举报
最佳答案 jayxiaohaok1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审判时”应从立法者目的的角度作扩大解释。笔者认为这一理解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包涵刑事诉讼整个过程。它应该包括立案阶段,侦查(羁押)、提起公诉、法庭审理,直到法院判决为止。这个过程从公安机关或公诉机关认为或者应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并且决定进入立案阶段开始,直到公诉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并宣判时为止。[6]另有观点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对“审判时”作缩小理解,认为其专指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受理之后,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的全过程。相比之下,扩大解释的“审判时”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仅侦查(羁押)期间我国《刑事诉讼法》就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符合特殊情况的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由此可以推出其整个诉讼阶段最长可达十个月以上。在此期间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怀孕的一律不适用死刑。而缩小解释的“审判时”最多不可能超过两个半月。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符合法定特殊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整个诉讼的过程中,最慢最特殊的情况都必须在两个半月之内结案。显然,对直接承受刑罚制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讲,扩大解释的“审判时”比缩小解释的“审判时”对其更为有利。不仅如此,即使在死刑判决宣告及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也应当停止执行死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也对《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条文进行了细化与明确,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刑法对适用死刑的严格、谨慎的立法精神,绝大多数法官在审判时,都是从扩大解释的角度去理解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审判时”的时间范围能够更好体现刑事诉讼中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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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杀 2、不杀 3、不杀 4、杀 5、不杀 6、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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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身不严谨,存在漏洞,司法解释也有分歧。判决关键取决于三点因素: 1最重要的是法官才采用的解释是扩大的还是缩小的解释(即使是大状也得听任法官意志行事)。2,羁押期间有孕在身否。3,若干年超过20年与否. 六种情况都是死罪,若按扩大的解释,死罪全都能免。 若按缩小的解释判决,其中...情形一必可免死。 二、三、五属于在孕,不会判死。 情形四羁押前已经生子,可判死罪。 情形六,由于当时没被发现,多年假如超过20年,对其当时没有立案起诉,20年后追诉期失效,只要期间没有再负案,即可免罪。如果二十年以后法官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批复核准后,由于该女现已无身孕,则可判死罪。 结论:中国的法律怎么判都有利理!至于嫌疑人怀孕与否,证据也是可以伪造或者消灭的,关键是法官想不想她死,敢不敢判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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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犯的罪大不大,罪行和什么有关系,如果和国家有关系, 秘密处死也有可能。如果可以拿掉的,根据情况会给拿掉,像你说的第一问题,如果是食物中毒,分是故意投毒,或者是有被后致使者,或者是无疑几种食物聚集一起会产生毒的。 如果是故意的,可以拿掉的孩子。根据他的家庭情况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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